2014年4月,王某購買了“閩寧德貨某某”號船,并將該船只改造成采砂船用于非法開采海砂。5月起,王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到某海域非法開采海砂。2014年6月19日,王某駕駛這條采砂船在某砂場卸砂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鑒定并經查證,該采砂船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人民幣252 95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海砂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海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人民幣252 950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90號)的規定:“海砂(礫)為不含其他金屬礦產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磚瓦用)。海砂(礫)采礦權由國土資源部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可見,海砂開采應當依法經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辦理采礦許可證。
2012年12月28日國家海洋局頒布的《關于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的通知》中規定:“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由沿海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出讓。”據此,海砂開采還應當依法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
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行為有五種:(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的;(3)擅自進入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的;(4)擅自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5)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只要具備上述任何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采礦罪。(申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