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據新華社12月27日電,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國務院
2017年12月22日
環保稅一文全掌握!水氣固要上多少稅?
——(附計算案例及各省市征收標準)
一、10個環保稅的專用名詞!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環境保護稅是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污染當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間的污染危害和處理費用的相對關系,就水污染來說,以水污染物一當量為基準,對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對生物體的毒性以及處理的費用等進行研究和測算,結果是排放0.0005千克 汞產生的污染危害和相應的處理費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當量值是0.0005kg。
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
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
①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②監測機構出具的數據
③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④按照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所應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統計平均值。
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恒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產的產品和產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
指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和場所。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稅。
9規?;B殖指具有一定規模并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畜禽養殖,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確定。農業生產排放應稅污染物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但不包括規模化養殖。
10濃度值指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以及當月監測機構每次監測的數值。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稅;低于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稅。
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1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
1.總汞 |
0.0005 |
|
2.總鎘 |
0.005 |
|
3.總鉻 |
0.04 |
|
4.六價鉻 |
0.02 |
|
5.總砷 |
0.02 |
|
6.總鉛 |
0.025 |
|
7.總鎳 |
0.025 |
|
8.苯并(a)芘 |
0.0000003 |
|
9.總鈹 |
0.01 |
|
10.總銀 |
0.02 |
|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
11.懸浮物(SS) |
4 |
|
12.生化需氧量(BOD5) |
0.5 |
|
13.化學需氧量(COD) |
1 |
|
14.總有機碳(TOC) |
0.49 |
|
15.石油類 |
0.1 |
|
16.動植物油 |
0.16 |
|
17.揮發酚 |
0.08 |
|
18.總氰化物 |
0.05 |
|
19.硫化物 |
0.125 |
|
20.氨氮 |
0.8 |
|
21.氟化物 |
0.5 |
|
22.甲醛 |
0.125 |
|
23.苯胺類 |
0.2 |
|
24.硝基苯類 |
0.2 |
|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0.2 |
|
26.總銅 |
0.1 |
|
27.總鋅 |
0.2 |
|
28.總錳 |
0.2 |
|
29.彩色顯影劑(CD-2) |
0.2 |
|
30.總磷 |
0.25 |
|
31.元素磷(以P計) |
0.05 |
|
32.有機磷農藥(以P計) |
0.05 |
|
33.樂果 |
0.05 |
|
34.甲基對硫磷 |
0.05 |
|
35.馬拉硫磷 |
0.05 |
|
36.對硫磷 |
0.05 |
|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
0.25 |
|
38.三氯甲烷 |
0.04 |
|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 |
0.25 |
|
40.四氯化碳 |
0.04 |
|
41.三氯乙烯 |
0.04 |
|
42.四氯乙烯 |
0.04 |
|
43.苯 |
0.02 |
|
44.甲苯 |
0.02 |
|
45.乙苯 |
0.02 |
|
46.鄰-二甲苯 |
0.02 |
|
47.對-二甲苯 |
0.02 |
|
48.間-二甲苯 |
0.02 |
|
49.氯苯 |
0.02 |
|
50.鄰二氯苯 |
0.02 |
|
51.對二氯苯 |
0.02 |
|
52.對硝基氯苯 |
0.02 |
|
53.2.4-二硝基氯苯 |
0.02 |
|
54.苯酚 |
0.02 |
|
55.間-甲酚 |
0.02 |
|
56.2.4-二氯酚 |
0.02 |
|
57.2.4.6-三氯酚 |
0.02 |
|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
0.02 |
|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
0.02 |
|
60.丙烯腈 |
0.125 |
|
61.總硒 |
0.02 |
注: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
|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 |
|
|
1.PH值 |
1.0-1, 13-14 2.1-2, 12-13 3.2-3, 11-12 4.3-4, 10-11 5.4-5, 9-10 6.5-6, |
0.06噸污水 0.125噸污水 0.25噸污水 0.5噸污水 1噸污水 5噸污水 |
|
2.色度 |
5噸水·倍 |
|
|
3.大腸菌群數(超標) |
3.3噸污水 |
|
|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
3.3噸污水 |
|
注: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征收一項。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
|
類型 |
污染當量值 |
|
|
禽畜養殖場 |
1.牛 |
0.1頭 |
|
2.豬 |
1頭 |
|
|
3.雞、鴨等家禽 |
30羽 |
|
|
4.小型企業 |
1.8噸污水 |
|
|
5.飲食娛樂服務業 |
0.5噸污水 |
|
|
6.醫院 |
消毒 |
0.14床 |
|
2.8噸污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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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消毒 |
0.07床 |
|
|
1.4噸污水 |
||
注: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征收。
3.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
1.二氧化硫 |
0.95 |
|
2.氮氧化物 |
0.95 |
|
3.一氧化碳 |
16.7 |
|
4.氯氣 |
0.34 |
|
5.氯化氫 |
10.75 |
|
6.氟化物 |
0.87 |
|
7.氰化氫 |
0.005 |
|
8.硫酸霧 |
0.6 |
|
9.鉻酸霧 |
0.0007 |
|
10.汞及其化合物 |
0.0001 |
|
11.一般性粉塵 |
4 |
|
12.石棉塵 |
0.53 |
|
13.玻璃棉塵 |
2.13 |
|
14.碳黑塵 |
0.59 |
|
15.鉛及其化合物 |
0.02 |
|
16.鎘及其化合物 |
0.03 |
|
17.鈹及其化合物 |
0.0004 |
|
18.鎳及其化合物 |
0.13 |
|
19.錫及其化合物 |
0.27 |
|
20.煙塵 |
2.18 |
|
21.苯 |
0.05 |
|
22.甲苯 |
0.18 |
|
23.二甲苯 |
0.27 |
|
24.苯并(a)芘 |
0.000002 |
|
25.甲醛 |
0.09 |
|
26.乙醛 |
0.45 |
|
27.丙烯醛 |
0.06 |
|
28.甲醇 |
0.67 |
|
29.酚類 |
0.35 |
|
30.瀝青煙 |
0.19 |
|
31.苯胺類 |
0.21 |
|
32.氯苯類 |
0.72 |
|
33.硝基苯 |
0.17 |
|
34.丙烯腈 |
0.22 |
|
35.氯乙烯 |
0.55 |
|
36.光氣 |
0.04 |
|
37.硫化氫 |
0.29 |
|
38.氨 |
9.09 |
|
39.三甲胺 |
0.32 |
|
40.甲硫醇 |
0.04 |
|
41.甲硫醚 |
0.28 |
|
42.二甲二硫 |
0.28 |
|
43.苯乙烯 |
25 |
|
44.二硫化碳 |
20
|
三、環保稅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X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征)- 儲存量和處置量(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a.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b.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c.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d.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某企業8月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一類水污染物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總銀各10千克。排放第二類水污染物懸浮物(SS)、總有機碳(TOC)、揮發酚、氨氮各10千克。假設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最低標準1.4元計算,計算企業8月水污染物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注: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0005、0.005、0.04、0.02、0.025、0.02(單位:千克)。)
總汞:10/0.0005=20000
總鎘:10/0.005=2000
總鉻:10/0.04=250
總砷:10/0.02=500
總鉛:10/0.025=400
總銀:10/0.02=500
總汞(20000)>總鎘(2000)>總砷(500)=總銀(500)>總鉛(400)>總鉻(250)
選取前五項污染物
總汞:20000×1.4=28000(元)
總鎘:2000×1.4=2800(元)
總砷:500×1.4=700(元)
總銀:500×1.4=700(元)
總鉛:400×1.4=560(元)
懸浮物(SS):10/4=2.5
總有機碳(TOC):10/0.49=20.41(《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對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只征收一項。按三者中污染當量數最高的一項收取)
揮發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揮發酚(125)>總有機碳(20.41)>氨氮(12.5)>懸浮物(2.5)
揮發酚:125×1.4=175(元)
總有機碳:20.41×1.4=28.57(元)
氨氮:12.5×1.4=17.5(元)
某企業8月向大氣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氫各100千克,假設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最低標準1.2元計算,這家企業只有一個排放口,計算企業8月大氣污染物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注: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95、0.87、16.7、10.75(單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氫:100/10.75=9.3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氫(9.3)>一氧化碳(5.99 )
選取前三項污染物
氟化物: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
氯化氫:9.3×1.2=11.16(元)
假設某企業8月產生尾礦1000噸,其中綜合利用的尾礦300噸(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貯存200噸,計算這家企業8月尾礦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
(1000-300-200)×15=7500(元)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如下圖所示)
備注: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四、不/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況
不需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可免征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各地環保稅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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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各地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標準 單位:元/污染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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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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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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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8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 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
2018年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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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一)二氧化硫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二)氮氧化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8元; (三)煙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四)一般性粉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五)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一)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 (二)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 (三)其他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
|
河北 |
一檔:9.6元, 二檔:6元, 三檔:4.8元, |
一檔:11.2元。 二檔:7元。 三檔: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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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4.8元 |
5.6元 |
|
山東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是國標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元, |
水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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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1.8元 |
2.1元 |
|
安徽 |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固體廢物、噪聲等按稅法標準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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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
4.8元 |
5.6元 |
|
浙江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 |
|
廣東 |
1.8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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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 |
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
|
廣西 |
1.8元 |
2.8元 |
|
貴州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
|
海南 |
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
|
湖北 |
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其余大氣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
|
湖南 |
2.4元 |
3元 |
|
江西 |
1.2元 |
1.4元 |
|
云南 |
1.2元 |
1.4元 |
|
重慶 |
3.5元 |
3元 |
|
四川省 |
3.9元 |
2.8元 |
|
遼寧省 |
1.2元 |
1.4元 |
|
吉林省 |
1.2元 |
1.4元 |
|
黑龍江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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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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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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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
1.2元 |
1.4元 |
|
陜西省 |
1.2元 |
1.4元 |
|
新疆 |
1.2元 |
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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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