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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關于加強全市建筑垃圾管理 強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8-10   瀏覽次數:47284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強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

成辦發〔2021〕76號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強化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實施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以實現碳達峰、努力建設碳中和“先鋒城市”為方向,全面提高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不斷增進群眾獲得感和社會滿意度,推動城市治理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規劃引領,統籌布局。科學編制全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布局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全市統籌、綜合施策、科學合理的工作格局。 

(二)堅持科學施策,分類管控。按照分類排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方式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加強源頭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環境污染。 

(三)堅持因地制宜,效率優先。引導建筑垃圾減量排放,就近就地處置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市場化推廣;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運營,促進建筑行業綠色、循環發展。  

(四)堅持安全保障,常態長效。完善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許可,聯合執法、資源化利用、智能化管理等制度,形成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常態長效管理機制。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資源化利用法規、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形成共建、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強建筑垃圾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嚴格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管理,推進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新能源化工作,提升執法能力和行政效力。2021年底,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外的各區(市)縣至少建成1座大型臨時性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并納入名錄管理,全市消納能力達2500萬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能力達700萬噸/年;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達100%。2023年底,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力爭達80%以上。  

四、主要任務

加強建筑垃圾排放(產生)環節管理

1.落實建筑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排放(產生)申報制度。工程發包單位是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直接責任人。  

2.合理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建設(施工)單位在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主要施工方案確定后,應編制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將建筑垃圾處置納入工程概算,通過施工圖紙深化、施工方案優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倡導各類工程項目就近就便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3.落實建設(施工)工地源頭減量。鼓勵引導建筑工地開展建筑垃圾“零排放”試點項目建設。2022年末,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450噸,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350噸。“十四五”末,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300噸,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200噸。  

4.嚴格建筑垃圾排放“一證一點”管理。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在開工之日起二十日前,編制完成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排放情況評估報告和處置方案,向工程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同意后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審批,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明確建筑垃圾產生數量、運輸企業、消納場地等。建筑垃圾產生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源頭申報的監督檢查責任主體,指導建設(施工)單位有序開展建筑垃圾排放,確需跨區處置的建筑垃圾按照市場化方式排放,由建筑垃圾產生地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審定跨區處置方案,建筑垃圾消納地城市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區(市)縣行政審批部門應配合做好排放許可或辦理備案,規范內審流程,推進行政審批事項“一次辦好”。 

加強建筑垃圾運輸環節管理

1.施行建筑垃圾燃油(氣)運輸車輛總量控制。全市建筑垃圾運輸車和運輸企業保持在合理范圍,確保運輸車輛數量能滿足實際工作和建筑垃圾運輸市場需要,當前全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要實現總量控制,原則上現有燃油(氣)車數量只減不增,新增新能源車優先納入名錄備案管理不受總量控制;鼓勵支持國有企業獨立參與或與社會企業聯合開展建筑垃圾運輸,積極穩妥推動運輸車輛新能源化和標準化。

2.加強移動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動現有建筑垃圾燃油(氣)車輛退坡和新能源車輛上新工作。落實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動態管理,對新能源車輛占比高和駕駛人員信息記錄良好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優先納入備案;鼓勵引導新能源車輛錯峰運輸,增大運輸頻次,嚴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使用OBD(車載自動診斷)遠程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制定并執行污染事件、違法違章率、GPS和OBD在線率為主要內容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評退出機制。 

3.嚴格建筑垃圾車輛準入管理。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合法運營資格,并在市公安局交管局車輛管理所注冊。嚴格執行運輸車輛名錄制度,堅持對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車輛及線路去向等情況實行聯單管理。建設(施工)單位運輸處置建筑垃圾應與《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按規定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實行“一車一證”運輸。  

4.完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條件。修訂現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制定《新能源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條件》,明確整車、車廂、準載重量、車廂密閉、顏色和警示標識、車容車貌、車輛排放、智能化終端管理等標準。制定《建筑垃圾運輸車物理機械式密閉廂體技術標準》,推行物理機械式全密閉車輛運輸。現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2023年12月前完成機械式全密閉運輸改造,新增車輛必須符合《建筑垃圾運輸車物理機械式密閉廂體技術標準》。   5.嚴格建筑垃圾分類運輸。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裝修垃圾在運輸過程中要實行分類運輸,不得混裝混運,防止環境污染,要加強運輸環節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6.規范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科學編制本轄區內建筑垃圾運輸線路,合理安排運輸時段,實現“定點、定線、定時、定車、定責”五定運輸管理。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建筑垃圾運輸線路管控和聯合執法,確保建筑垃圾運輸線路執法檢查全覆蓋。  7.加大聯合執法保障力度,防止揚塵污染。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工地管理值守制度,市和區(市)縣揚塵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公安交管、交通執法、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嚴查處。開展源頭排放、車輛運輸和處置場地執法監督,嚴厲打擊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無證運輸、“三超一闖”、擅自改裝車輛、未密閉運輸以及飄散遺漏載運物等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規范運行,防止建筑垃圾在運輸中造成大氣污染。

(三)加強建筑垃圾處置消納管理

1.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資源化利用設施是指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處理,生產各類再生產品的場所,主要處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要充分利用現有龍泉驛區(100萬噸/年)、郫都區(100萬噸/年)、大邑縣(100萬噸/年)、簡陽市(100萬噸/年)、都江堰市(60萬噸/年)、新都區(60萬噸/年)、崇州市(60萬噸/年)、青白江區(50萬噸/年)已建成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全域覆蓋保障。2021年底建成雙流區(40萬噸/年)、溫江區(30萬噸/年)資源化利用設施,加快推進龍泉驛區150萬噸/年資源化示范項目建設。在《成都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中明確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規模、選址,加快推進政府主導承載兜底型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引導社會資源化利用設施積極參與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到2023年,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能力達850萬噸/年以上。  

2.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是指利用現有地塊進行回填或堆高的場所,主要消納工程渣土和經脫水或干化達標后的工程泥漿。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政府原則上各建設1個消納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其他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各建設1座常態消納量不低于150萬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以承擔各區(市)縣主城區的建筑垃圾消納處置;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要建設至少1座具備1年消納能力的臨時性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要與相關區(市)縣建立建筑垃圾結對協同處置工作機制。  

3.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規范管理。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和資源化利用企業規范有序消納處置和回收利用管理。嚴格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制度(試行)》規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管理,消納場(棄土場)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全部實行名錄管理并每季度向社會公示,做到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符合揚塵污染、噪音污染等控制標準。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運營管理單位和資源化利用企業實行信息公示、臺賬管理制度,及時有效公開所在位置、消納種類、消納時間等信息,如實記錄消納場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按月或定期報告屬地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和資源化利用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關閉或拒絕受納建筑垃圾。  

4.推動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建筑垃圾處置按照分類排放方式實行分類處理,積極推動建筑垃圾處置科技創新、新技術的應用和減量排放。除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外,其他區(市)縣原則上不得跨區域排放、運輸、處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支付建筑垃圾處置費。  

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綠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綜合利用處理方式為主,科學制定技術方案,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枯萎。拆除垃圾以進入固定式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為主,鼓勵現場處置。工程垃圾(施工垃圾)鼓勵采取以現場處置為主,進入固定資源化利用設施處置相結合的方式。裝修垃圾進入具備裝修垃圾處置工藝的固定或臨時性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所處置。施工產生的工程泥漿應集中收集,經脫水或干化達標后外運處置,符合回填標準的用于土方回填。  

(四)完善監管平臺,推進智能管理

1.加快市級和屬地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在重點區域、關鍵節點及建筑垃圾主要運輸線路上科學設置視頻監控,以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為載體,實現排放、運輸、消納全過程智能監管。完善“成都市工地揚塵監控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信息監管平臺”“成都市智慧工地監管平臺”建設,全市總體形成“1+N+N”管理平臺體系,推動集社會服務和管理功能為一體的全市共聯共享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實現總體管控、統籌協調、全程可溯、路徑清晰的管理閉環,提高管理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2.推動建筑垃圾消納和資源化利用供需平臺建設。開發建成“成都市建設工地渣土自平衡超市”,為建設項目就近消納渣土提供供需平臺,結合建設(施工)單位間的處置需求,推動建筑工地供需平臺智慧管理,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節合理利用建筑垃圾,優化工地間內轉、挖填自平衡的排放制度。最大限度在全市各類建筑工地間實現建筑垃圾流動和對沖消化利用,充分利用好工地間挖填、工地內內轉平衡功能,有效實現源頭減量。把工程建設和規范排放結合掛鉤,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因地制宜建設好各屬地建筑垃圾管理全過程供需平臺。

加強建設(施工)企業和運輸企業信用管理

市住建和城市管理等部門要完善現有建設(施工)企業和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鼓勵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施工單位開展建筑垃圾治理創先爭優,充分利用市場主體信用考核體系和誠信系統,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設(施工)、運輸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實施信用懲戒,提高違法成本。構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場誠信體系,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規范責任主體行為,接受公眾舉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規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推動修訂《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法規,建立與上位法協調一致的建筑垃圾管理法規體系,完善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全過程管理。  

(二)健全工作機制。建筑垃圾治理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切實發揮成都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牽頭作用,高效及時協調工作中的問題,保證治理工作常態長效。

(三)落實職責分工。依據《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落實職能分工,加強行業指導、協調服務、政策扶持和技術支持,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實施全程監督。  

(四)加強宣傳教育。廣泛宣傳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性,通過多種形式,全方位開展綠色發展意識、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基本常識普及。加大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責任意識。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推廣使用培訓,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擴大市場創造良好條件。

本意見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作任務分解表

2.職責分工

3.建筑垃圾分類標準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2日


附件2:職責分工

一、市級部門負責分管行業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

市城管委是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單位,主要負責成都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和領導小組的決定,具體組織、指揮﹑協調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開展建筑垃圾治理專項行動;負責對全市建筑垃圾治理進行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負責收集和報送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情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市住建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城市軌道交通工地和城鎮國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監督管理;加強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文明施工現場管理,積極推行綠色施工,引導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通過信息平臺交換利用建筑垃圾。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建設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監督管理;督促各區(市)縣交通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實施普通貨運企業和運輸車輛的道路經營許可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和建筑垃圾在公路上亂撒漏、亂傾倒等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監督管理,修訂完善《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制定《新能源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建筑垃圾運輸車物理機械式密閉廂體技術標準》,明確整車、車廂、準載重量、車廂密閉、顏色和警示標識、車容車貌、車輛排放、智能化終端管理等標準;合理規劃城市建成區建筑垃圾運輸通道,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秩序;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無證運輸、“三超一闖”、擅自改裝車輛以及飄散遺漏載運物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已供待建地塊(閑置土地)、入庫儲備地塊亂傾倒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監督管理。配合城管、生態環境、住建、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設置規劃,確定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建設點位,做好符合規劃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用地保障工作。  

市公園城市局負責園林綠化(含綠道)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監督管理。  

經信局負責城鎮燃氣、電力(管線)、通信網等維護、改造工程項目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局負責水利工程、雨污水管網等涉水市政工程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監督管理。

二、屬地政府是本轄區范圍內建筑垃圾處置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日常監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納場(棄土場)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過程發生的違法案件。  

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日常監督巡查,開展建筑垃圾處置過程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依法落實建筑垃圾排放告知制度,與建設、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諾書》,聯系行業主管部門、執法部門開展建筑垃圾處置過程綜合防控等工作。

附件3:建筑垃圾分類標準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棄物的建筑垃圾。

01工程渣土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02工程泥漿

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03工程垃圾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  

04拆除垃圾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

05裝修垃圾

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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