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深圳排污許可名錄》),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是在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基礎上進行制訂的,充分結合深圳實際情況進行管理類別的劃分。
深入實施“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著重解決臭氧污染問題,狠抓揮發性有機物等前體物協同減排,對VOCs重點管控單位加嚴管理。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收嚴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的監管,對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的屬于名錄第108類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突出環境管理重點,科學實施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0日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第一條 為進一步突出環境管理重點,科學實施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本名錄依據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結合深圳市產業特點制定。
第三條 本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單劃分行業類別。
第四條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五條 同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行業(含通用工序)生產經營的,需要按照名錄分別判定每個行業(含通用工序)的管理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六條 依據本名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醫藥制造業27、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39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位于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內且委托園區集中處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 屬于本名錄第108類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一)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50噸及以上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500噸及以上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30噸及以上的,或者總氮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的,或者總磷年排放量0.5噸及以上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30噸及以上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3000及以上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第八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確需納入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的,其管理類別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確定。
第九條 本名錄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第十條 本名錄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政策解讀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近日發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深圳排污許可名錄》),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第五十三條規定“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市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無需申領排污許可證,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登記”。
為落實上述文件要求,推進環境管理精細化,豐富和完善環境管理制度,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在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組織制訂了《深圳排污許可名錄》。
二、《深圳排污許可名錄》是如何制定的,遵循什么原則?
答:《深圳排污許可名錄》的制定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一)依據企業實際污染程度,科學劃分管理類別
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充分結合深圳實際情況進行管理類別的劃分。全面鞏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對有工業廢水排放的企業進行加嚴管理。深入實施“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著重解決臭氧污染問題,狠抓揮發性有機物等前體物協同減排,對VOCs重點管控單位加嚴管理。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對部分工藝簡單、污染輕微的企業調整管理類別。
(二)將深圳特色行業納入管理,進一步推動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實際,將漁業、實驗室等納入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擴大了現有排污許可制管理適用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推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推進深圳市環境管理向精細化發展。
(三)豐富和完善管理制度,增強實用性、操作性
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在制訂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相關行業協會和企事業單位意見及建議,解決了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交叉引用,互相嵌套”的問題,避免了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互相包含、缺乏退出機制,增強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實用性、操作性。
三、《深圳排污許可名錄》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修改情況
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基礎上進行制訂的,正文及表格部分修改情況如下:
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對通用工序進行收嚴管理,明確行業與通用工序需按照名錄分別判定管理類別,并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管理類別;二是實行產業園區與入園企業排污許可聯動管理,明確按照名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醫藥制造業27、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39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位于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內且委托園區集中處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是收嚴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的監管,對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的屬于名錄第108類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根據深圳企業實際產排污情況確定分類管理級別,將年使用有機溶劑80噸及以上的、有鍍鎳、含氰電鍍等重污染工藝的提級為重點管理,將年使用有機溶劑10噸及以上的、有工業廢水排放的提級為簡化管理,將僅組裝、焊接、機加工的電池制造、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等污染很小的降級為登記管理;二是聚焦特色行業,增加管理范圍,將部分漁業、實驗室等深圳特色行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臨床檢驗服務納入登記管理;三是明確重點排污工藝,解決嵌套問題,將印刷、金屬表面處理及熱加工等9個因重點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行業及4個通用工序重新合理制定排污許可管理分類原則,細化重點排污工藝。
四、《深圳排污許可名錄》施行后與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如何銜接?
《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實施前,排污單位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申領的排污許可證繼續有效。
《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實施后,排污單位應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知要求進行排污許可證申請、變更、延續。
來源: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