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處置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工作安排、處置原則、處置程序、保障措施等七項內容。一是明確工作目標和階段安排;二是提出了礦業權的處置原則;三是明確作出關閉決定、制定方案、注銷證照、實施退出、恢復治理、建立檔案、檢查驗收、資金補償八個步驟的退出程序;四是從組織領導、落實職責、落實經費、礦權管理、督促督導提出五個方面的保障措施。
方案主要措施
(一)《實施方案》明確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處置程序,為推進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處置提供了依據。
(二)《實施方案》明確設區市人民政府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的主體責任,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的實施主體責任。由市、縣政府制訂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礦業權處置退出方案并組織實施。處置退出方案要明確礦山關閉后相關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未明確的,遺留的礦山生態修復等問題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三)《實施方案》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應急管理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林業局、水利水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電力部門、公安部門等單位進行了明確的責任分工,切實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退出工作順利實施。
(四)《實施方案》提出實行多渠道落實補償。堅持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市、縣是補償主體,承擔補償資金落實責任。各地可通過統籌自治區下達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和自身財力等多渠道籌措資金,解決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問題。
方案全文鏈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處置工作實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