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固廢網訊 冶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 礦區環境優美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礦山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做好防塵保潔措施,確保礦區環境衛生整潔。
(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廢石、尾礦產生的粉塵等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置。
(四)充分利用礦區自然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花園式”礦山,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二、采用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五)冶金礦產資源開采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相協調,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采方式。
(六)礦山開采應針對不同的礦體賦存條件,選擇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技術、露天礦陡幫開采、大區微差爆破技術、大間距集中化無底柱開采工藝、全尾砂充填采礦技術等合理先進的采礦方法,提高開采回采率。不得采用露天礦淺眼爆破、礦井提升直流電機、擴壺爆破等國家明文規定的限制和淘汰技術。
(七)涉及多種資源共伴生的黑色金屬礦,應堅持主金屬開采的同時,回收共伴生金屬,開發不得對共伴生資源造成破壞和浪費。
(八)廢石、尾礦和尾渣等固體廢物應有專用堆積場所,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不得流瀉到堆積場外,造成環境污染。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
(九)采取噴霧、灑水、濕式鑿巖、加設除塵器等措施處置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鑿巖、破碎、空壓等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隔振等措施降低噪聲。
(十)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三、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冶金礦產及共伴生資源
(十一)應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加強對冶金礦產及共伴生有用成分、低品位礦、廢石和尾礦合理利用,建立“低消耗、高產出、少排放、能循環、可持續”的冶金礦山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十二)選擇適宜選礦方法,優化選礦工藝,改善碎磨流程,提高鐵錳礦等主礦產回收率,綜合利用共伴生礦產。鼓勵選用鞍山式貧赤鐵礦高效分選技術、磁鐵礦細篩—再磨再選技術、貧磁鐵礦預選技術與設備、多碎少磨節能選礦技術、低品位碳酸錳礦浮選技術等技術和設備。不得采用電磁磁力脫水槽、電磁筒式或帶式磁選機、傳統的高耗能顎式破碎機以及復雜難選、有用礦物嵌布粒度粗細差別較大鐵礦石的一段磨選技術等國家明文規定的限制和淘汰技術。
(十三)對廢石、尾礦等固體廢物分類處理,實現合理利用,固廢利用率達到國家要求。鼓勵大中型礦山廢石不出坑,尾礦井下充填,或固廢其他方式利用。
(十四)提高水循環利用率。建設規范完備的水循環處理設施和礦區排水系統。充分利用礦井水,循環使用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區選礦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50%。
(十五)建立金屬平衡管理系統,完善生產管理和技術工藝,減少金屬流失。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六)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七)鼓勵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礦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70%。
(十八)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冶金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十九)對尾礦庫、排土場(廢石場)、廢渣場等堆場、邊坡建設安全監測系統平臺,廢氣、廢水污染控制系統在線監測平臺;鼓勵建設公輔設施中央變電所、水泵房、風機站、空壓機房、皮帶運輸巷等場所固定設施無人值守自動化系統。
(二十)鼓勵建立產學研用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礦山的研究開發資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二十一)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冶金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二)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三)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加大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礦區和諧,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四)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體系、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編輯:王樹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