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稅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X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征)- 儲存量和處置量(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a.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b.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c.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d.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水污染物稅計算案例
某企業8月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一類水污染物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總銀各10千克。排放第二類水污染物懸浮物(SS)、總有機碳(TOC)、揮發酚、氨氮各10千克。假設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最低標準1.4元計算,計算企業8月水污染物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注: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0005、0.005、0.04、0.02、0.025、0.02(單位:千克)。)
1第一步,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總汞:10/0.0005=20000
總鎘:10/0.005=2000
總鉻:10/0.04=250
總砷:10/0.02=500
總鉛:10/0.025=400
總銀:10/0.02=500
2第二步,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序(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總汞(20000)>總鎘(2000)>總砷(500)=總銀(500)>總鉛(400)>總鉻(250)
選取前五項污染物
3第三步,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總汞:20000×1.4=28000(元)
總鎘:2000×1.4=2800(元)
總砷:500×1.4=700(元)
總銀:500×1.4=700(元)
總鉛:400×1.4=560(元)
4第四步,計算第二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懸浮物(SS):10/4=2.5
總有機碳(TOC):10/0.49=20.41(《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對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只征收一項。按三者中污染當量數最高的一項收取)
揮發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5第五步,對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序(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揮發酚(125)>總有機碳(20.41)>氨氮(12.5)>懸浮物(2.5)
6第六步,計算第二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揮發酚:125×1.4=175(元)
總有機碳:20.41×1.4=28.57(元)
氨氮:12.5×1.4=17.5(元)
2大氣污染物環保稅計算案例
某企業8月向大氣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氫各100千克,假設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最低標準1.2元計算,這家企業只有一個排放口,計算企業8月大氣污染物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注: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95、0.87、16.7、10.75(單位:千克)。)
1第一步,計算各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氫:100/10.75=9.3
2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氫(9.3)>一氧化碳(5.99 )
選取前三項污染物
3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
氟化物: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
氯化氫:9.3×1.2=11.16(元)
3固體廢物環保稅計算案例
假設某企業8月產生尾礦1000噸,其中綜合利用的尾礦300噸(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貯存200噸,計算這家企業8月尾礦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
(1000-300-200)×15=7500(元)
4噪聲污染環保稅計算方法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如下圖所示)
備注: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二、不/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況
不需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可免征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各地環保稅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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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各地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標準 單位:元/污染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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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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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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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8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 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
2018年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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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一)二氧化硫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二)氮氧化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8元; (三)煙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四)一般性粉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五)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一)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 (二)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 (三)其他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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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一檔:9.6元, 二檔:6元, 三檔:4.8元, |
一檔:11.2元。 二檔:7元。 三檔: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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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4.8元 |
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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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是國標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元, |
水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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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1.8元 |
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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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固體廢物、噪聲等按稅法標準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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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
4.8元 |
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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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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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
1.8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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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 |
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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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 |
1.8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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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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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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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其余大氣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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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2.4元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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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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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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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
3.5元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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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3.9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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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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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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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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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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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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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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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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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1.2元 |
1.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