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積極推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出臺后,內蒙古自治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開展貫徹落實工作,出臺了實施意見,成立了轉型領導機構,并設立專項支持資金,加大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支持力度,各項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出臺實施意見。在對全區資源型城市進行深入調研和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2008年1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了自治區資源型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提出了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完成沉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加強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等具體措施,明確了政策支持的手段和各盟市、各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程序。《實施意見》提出“2011年前,重點資源枯竭城市建立起新型替代產業和支柱產業,資源型城市非資源產業工業增加值比重達到50%以上,歷史遺留的沉陷區和棚戶區得到治理與基本控制。資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水平和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均達到全區平均水平,使資源型城市經濟社會步入可持續發展軌道。”
成立轉型領導機構。為加強對轉型工作的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主席任組長的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兩個工作組:一是資源型城市轉型、棚戶區改造及沉陷區治理組,主要負責資源枯竭城市界定、資源型城市轉型工作和組織全區棚戶區改造及沉陷區治理工作;二是地質環境整治保護組,主要負責資源型城市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
設立專項支持資金。從2009—2011年,自治區財政計劃安排18億元專項建設資金用于資源型城市建設,平均每年由財政安排礦權收益專項資金6億元。其中,每年安排1億元用于資源型城市轉型項目,安排3億元用于地質環境整治保護項目,安排2億元用于沉陷區治理及棚戶區改造項目。同時,要求項目所在盟市要按照項目總投資比例的1/3匹配建設資金。
組織編制轉型規劃。《實施意見》要求各盟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城市轉型、地質環境整治保護、棚戶區改造及沉陷區治理綜合規劃。目前,全區各資源型城市正在積極開展規劃編制工作,其中,烏海市、根河市、阿爾山市、包頭市石拐區、赤峰市元寶山區的轉型規劃已編制完成,其他盟市的轉型規劃正在抓緊編制中。
